国有资产管理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
1. 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令第36号)
2. 条件:转让、置换、报损和报废。
3. 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4. 期限:10天。
5. 申请需提供的资料:A申请报告;B资产评估报告;C技术部门审核鉴定书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 2007年办理情况如下:共办理25件,资产处置总额达2300多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