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种粮农民综合直接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闽财建〔2008〕28号)和《关于下达2008年第二批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的通知》(闽财建〔2008〕35)号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资金分配原则、标准和依据
㈠分配原则。在保持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充分考虑今年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对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下同)种粮可能的增支影响,更好地调动各地和农民种粮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㈡补贴标准。全省非粮食主产县每亩普惠补贴30元,粮食主产县每亩40元,其中:普惠补贴每亩30元,粮食主产县每亩补贴10元。我县为粮食主产县,补贴标准为每亩40元。
㈢分配依据。省对我县种粮农民综合直接补贴依据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06〕32号)下达我县26.42万亩,结合实际,今年我县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仍按《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沙政办〔2006〕10号)下达给各乡(镇、街道)的播种面积为27.2万亩,调整系数为0.971324,(具体各乡(镇、街道)播种面积和直补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
二、补贴资金的发放和落实
㈠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到乡(镇、街道)农村信用社专户,并根据制定的补贴标准,通过农信社“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民。对于尚未在农信社办理“一折通”的农户,乡(镇、街道)应主动协调农信社,在兑付此次补贴资金之前办理开户。
㈡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农户粮食生产的调查摸底,确保直补资金落实到种粮农户中。同时,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时应发放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明确补贴亩数、标准和金额等,让农民清楚国家已对今年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因素造成的全年增支给予了考虑,让农民切实体会到国家对农民的关怀。
㈢补贴资金必须在今年5月6日前全部兑付到农民手中,补贴进度按省、市要求实行旬报,各乡(镇、街道)财政办必须于每旬末上午9点前,将工作进度传真到县财政局经建股,经建股汇总上报市局,对补贴资金兑付进度慢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兑付工作的乡(镇、街道),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种粮农民粮食综合直补政策,是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体充分现了党和国家对“三农”的关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各乡(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的领导,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信社等部门的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地兑现到农民手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和档案管理,坚持实行财务公开、村级公示。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在补贴兑付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五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补贴通知到户、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严格执行“六不准”, 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存折(单)、不准借发存折(单)之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县财政、农业、纠风、监察、减负等部门要加强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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