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综〔 2007 〕61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 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省财政厅从2005 年建立财政票据公示制度以来,结合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改革,归并精简财政票据种类,研究制订新版财政票据式样,启用全国统益的赌政票据监制章,强化票据防伪功能,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打下了良好墓础。现根据政务公开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要求,将福建省2008 年度财政票据式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 年版财政票据除省交通厅因工作需要增加了《 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ETC )票据》 一种外,其余票据种类及式样仍保持2007 年版不变,共42 种。
二、为进一步巩固与完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 2006 ] 25 号)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补充通知》(闽财综[ 2006]35 号)等文件精神,原则上要求县级以上丈含县本级)的用票单位停止使用手工版财政票据;个别用票单位确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行电子化管理,需要领购手工版财政票据的,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从严控制用票单位手工版财政票据的购领量。
三、本着“节约成本、避免浪费”的原则,未用完的2006 年、2007 年版对政票据允许在2008 年度继续使用;同时,根据财政票据换版制度的有关精神,2005 年以前(含2005 年度)省财政厅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为过期无效票据;用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1 998 ] 104 号)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51 号令)等有关规定、为了财政票据的印制安全和节约成本,全省性的财政票据统一由省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印制。本通知下发后,各设区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或省直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因非税收入管理特殊需要,确需增加新的财政票据的,由各设区市财政局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票据的名称、数量、 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符合规定的,由省财政厅公布和印制或由省财政厅书面委托有关设区市财政局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印制,并以文件形式在该辖区范围内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