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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采购办有关审批权限、运作程序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28日


    一、关于采购方式审批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审批采购方式,严格控制非公开招投标审批,特殊情况下需采取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的,采购办内部不定期集体研究,并会稿条法处,其中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厅领导审定。非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事项要报厅监察室备案。
    二、关于内部运作程序和内控问题。
    1、资金拨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货单以及发票复印件等手续齐全情况下,经办开单,经复核,办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国库处拨款。
    2、采购计划审批:经办受理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复核后报领导审批,其中属于非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的,按照“不定期集体研究,并会条法处,同时报监察室备案,其中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厅领导审定”程序进行审批。
    3、专家库管理:及时扩充、更新专家,通过电脑自动抽选、语音自动通知方式抽选专家,提高对评审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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