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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28日


    在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树立法制意识,依法行政;
    二、树立学习意识,精通业务;
    三、树立奉献意识,爱岗敬业;
    四、树立服务意识,文明礼貌;
    五、树立效率意识,优质高效;
    六、树立廉政意识,廉洁奉公;
    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以下“不准”:
    一、不准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不准越权擅自决定采购方式;
    三、不准指定专家参加评标;
    四、不准在监管采购活动中收取报酬或回扣;
    五、不准泄漏采购保密事宜;
    六、不准发表影响采购结果公证性的言论和意见;
    七、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证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八、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获取好处或损害第三方利益;
    九、不准在采购当事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不准向采购当事人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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