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采购单位经常问一个问题:“政府采购怎么这么慢啊?”采购单位要求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这本无可厚非,但由于政府采购本身涉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比较多,不宜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实行政府采购前由单位自行采购的效率相提并论。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的程序也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因此,要进行政府采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单位从采购计划上报到接收货物服务必须经过的程序有:⒈计划审批,⒉下达计划,⒊信息公告,⒋组织招标,⒌确定中标结果,⒍发布中标公告,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⒏供货。就信息公告程序而言,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信息公告的时间也会不同,其中“采用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就确定中标结果而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就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从上面可以看出,法律、政策已经对政府采购各项程序所需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在采购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政策的规定。因此,须对政府采购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政府采购的时间和效率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 其次,政府采购的一大目的是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节约资金,就必须对同类货物进行汇集打包,形成规模优势,以便以最优的价格采购,这必然会和效率要求相矛盾。因此,一般情况下,要取得节约资金的效果就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过程。 最后,如果过于注重单个项目的效率,集中采购机构的效率却会下降。多次分散的采购不仅不能取得价格优势,而且会使集中采购机构陷于重复采购活动中,从而降低集中采购机构整体效率。 当然,并不是说政府采购就不考虑效率问题。要提高效率,首先采购人要根据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尽可能提早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上报计划,以便尽快落实采购事宜,这在很大程度可以缓解效率与时间的矛盾。其次,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创新工作方法,尽量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先期推出的协议和定点供货,跟单采购,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实验设备自行采购等一些列办法都是提高采购效率的有益尝试。此外,2005年准备进一步扩大协议和定点供货的采购范围,将计算机、碎纸机也纳入协议和定点供货范围。同时,在条件成熟时拟推出通用项目,特别是办公系列品目的“网上采购超市”等试点。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效率不再是政府采购前进的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