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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沙县财政局 >> 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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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07日 |
为了更好地提供局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照省、市、县有关精神,本机关编制了《沙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先阅读《指南》。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沙县财政局办公室(三楼)领取。 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沙县财政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进行查询。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www.fjsxczj.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有关单位查阅。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地址为:沙县财政局三楼,开放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询这类信息。 ● 公开时限 局各类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沙县财政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沙县财政局申请获取。沙县财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受理机构 沙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沙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沙县财政局三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8-5822195; 传真号码:0598-5822195; 邮政编码:365500; 电子邮箱地址:ad10ac80@tom.com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沙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沙县财政局信息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工作人员帮助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相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登记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分别办理 1.对属于本机关的信息,由本机关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分类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3.属于不予以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 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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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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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介质
及制作费 |
纸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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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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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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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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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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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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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刻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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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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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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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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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制作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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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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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费 |
信息检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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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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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递费 |
材料邮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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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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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快递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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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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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传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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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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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申请最高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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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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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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