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纳税须知
一、纳税对象
为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和获奖等方式转移的,视同买卖或赠与征税。
二、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凡以拍卖、招标出让(不含毛地挂牌出让)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以土地竞标合同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凡以协议出让、转让合同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核定计税价格。
三、适用税率
凡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契税税率为6%;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契税税率为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