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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须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16日


                       契税纳税须知

一、纳税对象         

为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
、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
土地、房屋权属以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和获奖等方式转移的,视同买卖或赠与征税。

二、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凡以拍卖、招标出让(不含毛地挂牌出让)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以土地竞标合同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凡以协议出让、转让合同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核定计税价格。

   三、适用税率

      1997101前发生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契税税率为6%;1997101以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契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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