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确定并公布县级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经三明市人民政府授
权,县政府重新确定并公布《沙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
织实施;通用项目中的电器设备(包括摄影机、摄像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扫描仪、刻录机)拟实行定点协议采购,未实行定点协议采购之前,单项(个、件、套)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全年单项(个、件、套)累计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试行采购单位成立单位采购小组自行组织采购,由采购单位内部的财务、办公室或装备机构集中管理,统一安排,不再进行集中采购,资金由各单位自行结算。
《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
购,既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沙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发布后,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
并公布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沙政【2004】364号 )。
附件:沙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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